老区章程老区章程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 “天津市老促会”)。英文名称:Tianjin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 缩写:TPC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衷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党政军群退休领导同志、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国家联系革命老区人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委和政府革命老区工作的参谋助手,是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组织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 两个维护 ”,认真贯彻并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加快”“两个更好”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为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革命老区发展、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及要求,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围绕党和政府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重点工作,深入革命老区调查研究,反映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诉求,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和妇女儿童、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工作,多方提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科技创新、专项帮扶等方面的服务; (四)发挥传承保护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当地党和政府宣传、繁荣、发展红色文化,讲好红色故事,加强老区革命遗址遗迹等红色资源的广泛宣传、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支持老区发展红色旅游,传承红色基因;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六)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维护会员的权利和利益,帮助会员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单位会员应是合法建立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该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对本团体自身建设负总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抓好本团体机关人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六)主管本团体的财务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督促本团体及负责人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