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区章程老区章程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21年9月26日第四届二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天津市老促会”)。英文名称:Tianjin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TPC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热衷于革命老区建设和老区工作的党政军群离退休领导同志、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国家联系老区人民的桥梁和纽带,是市委政府老区工作的参谋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监督,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突发事件损害救助,促进老区教、科、文、卫等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老区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的伟大历史贡献,宣传促进老区建设发展的重大意义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会员(理事)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统称理事单位)、个人会员统称(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公益慈善活动; (四)一般应在社会上或同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理事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本会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大会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理事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二)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第四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报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机关核准备案。 |